关于接受巴代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决定
根据巴代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巴代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关于接受董新光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决定
根据董新光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董新光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关于接受赵青辞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职务的决定
根据赵青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赵青辞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职务的请求。
关于接受哈德尔别克·哈木扎辞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职务的决定
根据哈德尔别克·哈木扎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哈德尔别克·哈木扎辞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