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实施。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19日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综合考虑自治区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对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地热、石灰岩、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砂石、其他粘土、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造成损失当月起12个月内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伴生矿、尾矿由州、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提供伴生矿、尾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证明材料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税务部门送达书面函件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本决定与资源税法同步实施。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